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五)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规定。
(六)当事人在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回避
(一)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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