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三)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二十五条 保密义务
(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开庭地点
开庭审理在本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并经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并审理
(一)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二)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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