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 仲裁庭应当补正。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的, 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三)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 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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