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条 开庭通知
(一)仲裁庭在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可以在开庭12日前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限制。
第五十七条 调解
(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二)因调解不成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以避免裁决结果可能受到调解影响为由请求更换仲裁员的,主任可以批准。双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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