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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章 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

  第八条  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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