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八条的规定。
(三)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第十三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四条 提交的文件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减少两份。
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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