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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六条 证据保全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八条 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应当从本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十九条 仲裁员的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仲裁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分别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 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 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 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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