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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组成

  (一)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时,可以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四十七条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涉外案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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