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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前下班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构成工伤

发布日期:2016-07-12    作者:柴海艳律师

【案情】 刘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2015年11月20日下午五时许,刘某在离下班还有半小时时擅自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分歧】
擅自提前下班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构成工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提前半小时下班,未向领导请假,擅自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正常下班途中的情形,职工擅自离岗行为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让单位承担对其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侵害,所以擅自离岗下班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说的“上下班”,不应对于这种擅自离岗的行为加以保护,故不能构成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提前下班并不影响实质下班的性质,也不足以导致职工丧失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刘某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故工伤保险的本质就是防止意外的发生,分担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护职工及其家庭得到及时补助。职工提前下班并未改变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本质,“提前下班途中”,本质上仍然是“下班途中”,至于擅自离岗行为对单位利益的损害问题,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职工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或处罚,而不能因职工违纪而剥夺法律赋予职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权利,否则因这种轻微过错导致失去工伤保险资格的严重后果不够合理,也有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刘某在提前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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