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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敏、刘天琪、刘天天等诉刘学芳债务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郸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刘学芳诉被告李慧敏、刘天琪、刘天天、朱子深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慧敏、被告刘天天、刘天琪的法定代理人李慧敏,被告朱子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学芳诉称:被告李慧敏的丈夫刘守良生前欠我商品款22130元,刘守良因车祸死亡后,被告李慧敏、刘天天、刘天琪、朱子深继承了刘守良个人合法财产,其中有房屋八间、家具和债权,要求四被告从继承财产份额中偿还欠我的款。
  被告李慧敏、被告刘天天、刘天琪的法定代理人李慧敏、被告朱子深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刘学芳与刘守良是同村人(刘守良叫刘学芳叔),刘学芳在郸城县城关镇西街有一商品门市部,刘守良于1997年至1998年3月以前先后九次在刘学芳门市部购商品价22130元,刘守良于1998年4月4日因车祸死亡。
  又查明:刘守良之母朱子深健在,其父于1998年5月因病去世。刘守良之妻李慧敏带儿子刘天琪,女儿刘天天生活。
  再查明:刘守良死亡后,李慧敏、刘天琪、刘天天、朱子深合法继承了刘守良生前个人财产,其中有在北街堂屋四间,东屋二间,西屋一间及过道。李慧敏于1999年6月30日收到郸城金丹公司欠刘守良的工程款10万元整。
  本院认为:李慧敏、刘天天、刘天琪、朱子深继承了刘守良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对刘守良生前个人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慧敏、刘天琪、刘天天、朱子深从继承刘守良遗产份额中偿还欠刘学芳款22130元,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
  受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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