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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敏、刘天琪、刘天天等诉刘学芳债务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天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凌雪光就与被告姚金培、姚铁培、姚靖安继承纠纷一案,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雪光及委托代理人肖翠娥、唐正兴、被告姚金培、姚铁培、姚靖安及委托代理人师生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雪光诉称:我与姚建刚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直共同生活。姚建刚与前妻生育三个儿子。姚建刚在生前继承其父的遗产,现在仍留二万五千美元,存单由被告姚金培保管。一九九九年初,姚建刚病重住院,主要由我护理其生活。同年四月三日,姚建刚自书遗嘱一份表示:死后将保存的二万五千美元分给妻子凌雪光一万美元,并请法院公证处理监督执行。同年五月二姚建刚病逝。姚建刚去世后,被告姚金培几兄弟都不同意按遗嘱处理二万五千美元的遗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继承一万美元,并对被继承人姚建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被告姚金培、姚铁培、姚靖安辩称:被继承人姚建刚是我们的父亲,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父亲与原告办理了再婚登记。现原告凌雪光所居住的滨江一村住房一套是父亲婚前所购买的。一九九九年三月七日,父亲在病重期间,立下了公证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小孙子姚夏宇,并指定姚金培全权负责继承分配父亲姚建刚留下的全部债权。父亲生前因治病、购房等欠下了一些债务,应在其父留下的遗产中清偿所欠的债务。二万五千美元已偿还了父亲生前所欠债务。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凌雪光与被告系继母子关系。被继承人姚建刚与其前妻吴寿贻生育三个儿子,即姚金培、姚靖安、姚铁培。吴寿贻于一九八八年去世。一九九二年姚建刚继承了其父在台湾的一部分遗产。原告凌雪光与姚建刚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一九九九年一月姚建刚病重住院,同年三月七日,姚建刚写下一份《财产继承遗嘱》,其内容是:“①本人病故后所留下全部债权由我大儿子姚金培全权负责继承分配;②本人再婚前所购置的一套住房交由小孙子姚夏宇继承,因姚夏宇现未成年,此房的产权暂过户给小儿子姚铁培代管,待姚夏宇成年后,再正式办理住房过户继承手续。”并由株洲市芦淞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一九九九年四月三日,姚建刚又自书遗嘱一份,表示“我死后在遗存美元二万五千元之内交给妻子凌雪光一万元,并请法院公证处监督执行。”同年五月二日姚建刚病逝。姚建刚生前将二万五千美元存单(折合人民币201800元)交给姚金培。姚建刚去世后,由姚金培为主出资,办理了丧事。姚建刚去世前后支付医疗费26050.28元人民币,丧葬等费用45132元人民币,扣除婚建刚单位已报销的3300元人民币,姚建刚去世前后,用去医疗费、丧葬费共计67882.28元人民币。原告为要求按自书遗嘱继承遗产与被告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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