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
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出差、出国、患病、死亡、除外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替代的仲裁员。如果该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则应当另行指定仲裁员。
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者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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