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4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九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项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仲裁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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