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4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0万元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和应裁通知。
除非双方当事人已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应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应裁通知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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