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4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一百条 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和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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