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3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八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仲裁庭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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