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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5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仲裁暂行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仲裁暂行规则第二条所述的境外法人和(或者)自然人之间,境外法人和(或者)自然人同境内法人和(或者)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当事人对争议是否属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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