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税收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税务检查资料审理
(一)审理机构。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中心税务所),应当建立税务审理机构,负责对同级或下一级税务检查机构移送的税务检查资料审理。
(二)审理权限。
1、对纳税人补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或者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中心税务所)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审理。
2、对纳税人补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对纳税单位处以税收罚款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 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理。
(三)审理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恰当;
3、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4、税收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八条 违法裁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上一篇:税务机关如何加强税源建设
- 下一篇: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重要性
相关文章
- ·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
-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
- ·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规范
-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 ·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规范
-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 ·关于商标印制审批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
- ·财政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
- ·农业部关于加强杀鼠剂产品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 ·江苏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 ·全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专家咨询
- ·2010年度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研讨会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