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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26)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第八章 税收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税务检查资料审理

  (一)审理机构。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中心税务所),应当建立税务审理机构,负责对同级或下一级税务检查机构移送的税务检查资料审理。

  (二)审理权限。

  1、对纳税人补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或者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中心税务所)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审理。

  2、对纳税人补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对纳税单位处以税收罚款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 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理。

  (三)审理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恰当;

  3、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4、税收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八条 违法裁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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