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税务管理机关 >
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14)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6、合资企业的合作者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为某项权益的;

  8、对应缴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其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的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正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者按费用发生额核算应税收入,计算征税。

  9、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准确地提供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须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可以按核定其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二十九条 调整应税收入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

  (一)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其顺序和方法为: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办法。

  (二)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