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为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同时,应当依法征收税款,填开完税凭证,并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发票号码。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应当粘贴在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查核。
第四十条 发票的管理
国家税务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专人负责、制度严密、帐证齐全、手续完备、责任明确。
(一)专人负责、专库存放。各级国家税务机关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发票购领工作。县以上国家税务局要设立专门库房存放发票,进行专库保管。在库房内要设立专栏专架,贴上发票类别标签,并编上序号,对发票分门别类,按顺序存放。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根据发票管理工作量的大小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发票的保管、核发、检查,以保证发票安全。
(二)建立帐簿,严密手续。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应当建立发票领用存明细帐,详细记录各类发票的印制、验收情况和每一个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领发情况、库存情况。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要按使用单位和个人设立发票领用缴销分户台帐,进行分类、分户、分票种登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发票时,应开具“发票领用收据”,经领发双方点清后,在“领据”上签字。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放时,税务机关、用票单位要进行“双向登记”,即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内部登记台帐,用票单位登记“发票购用簿”。
(三)定期盘点,离任交接。
建立发票盘存制度。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每季度盘查一次,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每月盘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对其经管的发票、帐款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清查盘点,办理帐、票、款移交清册,及时办理移交后方可离职。
第四十一条 发票的稽核检查
(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对所管企业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填开等问题逐份审查;对企业按月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结合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进行稽核。
实行计算机稽核的地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将进销项专用发票的有关数据及时输入计算机,进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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