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以核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其申请报告后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形式
(一)上门申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邮寄申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困难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采取邮寄申报的形式,并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的日期。
(三)电传申报。对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批准其采取电传申报的形式。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允许其在经营现场口头提出纳税申报,但应当抽样核实。
第二十二条 纳税申报资料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在其报送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的同时,根据其不同情况,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建立的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上一篇:税务机关如何加强税源建设
- 下一篇: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重要性
相关文章
- ·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
-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
- ·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规范
-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 ·税务检查证管理工作规范
-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 ·关于商标印制审批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
- ·财政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
- ·农业部关于加强杀鼠剂产品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 ·江苏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 ·全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专家咨询
- ·2010年度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研讨会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