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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10)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以核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其申请报告后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形式

  (一)上门申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邮寄申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困难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采取邮寄申报的形式,并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的日期。

  (三)电传申报。对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批准其采取电传申报的形式。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允许其在经营现场口头提出纳税申报,但应当抽样核实。

  第二十二条 纳税申报资料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在其报送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的同时,根据其不同情况,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建立的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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