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发(6)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原告与二被告分属不同行业,经营范围不同,业务内容差别明显。双方的业务对象(客户)所需求的服务不同,在选择服务的提供者时目的应十分明确,一般不会出现错误选择。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也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因此,二被告提供的“及时语”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二被告与作为涉案“及时语”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原告产生误认、混淆。
综合以上三点,应当认定二被告提供及宣传其“及时语”手机短信通知服务的涉案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就涉案“及时语”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的侵害,原告本案所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 019元,由原告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六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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