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本公司经合法程序,于2002年1月8日自案外人北京捷二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二峰公司)受让了该公司于1997年9月21日依法注册的“及时语”服务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8类的电信信息,有效期至2007年9月20日。所谓电信信息应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象以及其它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来提供信息。因此,电信信息服务并非仅指有关电信内容的信息服务,还包括电信信息服务的方式。被告浦发行自2005年以来,通过媒体及网络宣传其开展了一项以“及时语”为名称的服务,具体为主要通过手机短信(还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语音等其它方式)通知的方式向其客户提供帐户资金变动信息、投资理财信息等金融信息。被告安华桥支行作为被告浦发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向其客户提供了前述被告浦发行在宣传中所称的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的方式向其客户提供帐户资金变动信息等金融信息的“及时语”服务。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就“及时语”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阻碍了本公司将“及时语”注册商标作为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的通信增值服务品牌向金融行业推销,使本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经济日报》上公开向本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2、二被告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3、被告浦发行支付本公司支出的公证费18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原告的“及时语”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8类的电信信息,而二被告开展的“及时语”服务是主要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的形式向自身客户提供其帐户内资金变动等内容的金融信息,属第36类上的金融信息服务项目,因此双方不属于相同服务。原告将其“及时语”注册商标使用在向其客户提供信息网络交流平台和相关维护上,而二被告仅是向自身客户单向告知其帐户内的资金变动等金融信息,因此也不属于类似服务。原告与二被告分属不同行业,各自的客户和服务对象也界限分明,不存在交叉问题,因此原告在电信信息上的“及时语”注册商标与二被告的“及时语”金融信息服务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同时,由于原告的“及时语”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能获得跨类保护。综上,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及时语”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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