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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互(3)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搜房互联网公司、搜房媒体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以下事实正确。焦点房地产网()系搜狐互联网公司拥有的专业房地产网站,其权利信息为:“Copyright ©2005Sohu.comInc.All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搜房网()系搜房互联网公司与搜房媒体公司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地产专业网站,其权利信息为:“copyright ©2005SouFun.com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搜房资讯有限公司”。

    2005年4月28日、8月11日、8月25日、9月7日、9月15日、11月1日、11月4日,搜狐互联网公司委托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焦点房地产网和搜房网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多次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搜房网上转发了带有“焦点房地产网”水印的户型图9幅、翠海明筑两室两厅一卫户型图、翠海明筑两室两厅两卫户型两幅户型图、WAP帮助页面文字内容以及交通图、宣传推广页面图及其所载页面设计、栏目设置以及文字等内容,除带有水印的户型图以外,其他内容在焦点房地产网登载时均存在错误,搜房网在转载过程中对其中的错误并无修正。搜狐互联网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支出公证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2005)京国证民字第9676号、第12225号、第12226号等《公证书》、公证费付费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搜狐互联网公司对有关房地产户型图、交通图、宣传推广页面图以及所在网站页面设计、栏目设置、文字等进行收集、整理、设计并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并不具有作品特征,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但由于此类信息通过网络点击率能够间接带来商业上的收益,上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使用。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搜房互联网公司和搜房媒体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搜房网”上转发带有“焦点房地产网” 水印的上诉人网页上的9幅户型图以及其他图表、宣传图、文字以及所载页面,其擅自使用带有水印的户型图的行为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正确。因被上诉人其它行为所涉及的使用内容并非正确的信息资料,侵权后果显著轻微,原审法院对此未作出责任判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侵权行为及后果以及上诉人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所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上诉人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继续实施了侵权行为,因上诉人指控的侵权行为属于新的事实,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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