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互(4)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八十元,由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八百八十元(已交纳),由被上诉人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八十元,由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 О О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陈 勇
相关文章
- ·秦涛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
- ·秦涛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
- ·刘士宽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
- ·林军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网络
- ·林军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广
-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网路
- ·林军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网络
- ·林军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广
-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网路
- ·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
- ·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
- ·刘建业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
- ·郑钧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
- ·吴筑清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
- ·郑钧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
- ·吴筑清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
-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
- ·刘媛诉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