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秋湖》署名为姜平,姜平是作品《秋湖》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广州音像出版社承认卓越网销售的光盘是由其与天籁公司出版发行的,且光盘的封底上注明“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其节目编码也与广州音像出版社授权今还求公司销售的《轻音乐》(8)相同,故卓越公司销售的光盘是由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广州音像出版社虽主张本案纠纷由天籁公司承担,但其与天籁公司的约定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仍应就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广州音像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光盘封底上使用姜平的作品《秋湖》,且没有为作者署名,其行为侵犯了姜平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姜平作品的性质、广州音像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姜平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亦由广州音像出版社赔偿。
卓越公司和科文公司提供了从正规音像销售单位进货的证据,能证明其销售的光盘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应停止销售行为。卓越公司和科文公司在其所属网站上用光盘封面图象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对产品的展示和宣传,并不是作品的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对姜平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新浪公司只是提供网络服务,并没有进行实际销售,其行为不构成对姜平著作权的侵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广州音像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姜平著作权的光盘;(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卓越公司和科文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姜平著作权的光盘;(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音像出版社在《法制日报》上向姜平公开赔礼道歉;(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音像出版社赔偿姜平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八千五百元;(五)驳回姜平其他诉讼请求。
姜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五项,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三种包装的侵权CD,与新浪公司、科文公司、卓越公司在网站上销售的侵权CD包装封面完全吻合。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出版、发行、销售三种侵权CD的事实。2、原审法院认为卓越公司和科文公司提供了从正规销售单位进货的证据,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在所属网站上用光盘封面图像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对产品的展示和宣传,并不是对作品的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对姜平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这种观点有失偏颇。3、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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