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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思特测控技术公司诉河南银星电脑技术开(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变更合同的效力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星在庭审中出示的通知,侵犯第三人董众的合法权益,通知人泰思特公司又予以否认,通知无效。陈星按无效通知受领定作物的酬金应转付泰思特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1.陈星出示的通知,加盖有通知人泰思特公司的公章,属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足资认定。2.泰思特公司与陈星、董众签订承包协议,董众虽然在协议上签字,并不以此成为共同承包人,而只是属于陈星承包电子工程部的一名工作人员。通知不侵犯董众的合法权益,通知有效。3.讼争合同的标的物由陈星制作完成交付,银星公司所付酬金扣除泰思特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后,理应归陈星所有。

    二审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按原合同的约定,银星公司支付定作物酬金只能付给泰思特公司。但在合同订立后,由泰思特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转由陈星实际履行。依照泰思特公司与陈星签订的协议,泰思特公司只从中提取管理费,余额由陈星支配。陈星根据泰思特公司的通知,由银星公司将余额支付归其所有是合法的。同时,陈星独自实际履行了加工承揽合同,受领银星公司支付定作物的报酬,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合于情理。第三人董众虽在承包协议上签字,但并未承担合同责任和履行合同义务,对陈星的受领从无异议。因此,陈星的受领行为对董众不存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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