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来云鹏,男,27岁,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孟宪生,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北京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茅道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来云鹏因与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 4月 22日,我通过互联网在四通利方公司所属的《新浪网》上注册为会员,并根据该网站的承诺,使用网站提供的 50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该免费邮箱并没有真正的免费,用户发送和接受的电子邮件,均带有网站的商业广告。 2001年 8月 2日,《新浪网》通知所有用户,于 9月 16日零时将“免费邮箱”的容量从 50兆缩减至 5兆。《新浪网》不顾其承诺和信誉,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电子邮箱服务,压缩“免费邮箱”的容量,构成了违约。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诺提供 50兆容量“免费邮箱”的服务。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网址为 h t tp:// m em b e r s . s in a . cn/ scg i/ o ldu se r . fcg的会员资料网页页面;2、《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3、收件人为< la iy u n p en g l@ s in a . com>的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4、收件人为< la iy u n p en g l@ s in a . com>,主题为“恭喜您申请的新浪免费电子邮箱正式开通”的电子邮件;5、网址为 h t tp:// m a il . s in a . com . cn的网页页面。

    被告辩称:我公司所属《新浪网》是根据服务条款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用户在《新浪网》注册会员身份时,《新浪网》全面展示了网站信息服务条款的内容。用户只有点击了“同意”键,表明接受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后,方能完成会员的注册,并使用“免费邮箱”服务。“免费邮箱”的电子邮件信息服务是完全免费的,不需要用户承担其他义务。由于网站的服务条款明确规定,《新浪网》站有权在必要时调整服务合同条款,并随时更改和中断服务。所以,我公司调整“免费邮箱”容量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