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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3)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九)物件致害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物件致害责任,即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堆放物致害责任和树木及其果实致害责任,都是对物的替代责任,其中关于人工构筑物责任中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十)与有过失和共同侵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除了规定的9种侵权行为类型之外,在第二条至第五条中,还规定了与有过失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这里包括了三种侵权责任形态:第一是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双方责任,是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第二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视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第三种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按份责任。

    二、新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最基本的形态,早在《法国民法典》中就做了规定,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承担的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的行为以及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行为(参看《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和一千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这种责任形态的基本划分,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侵权行为类型中,对这两种侵权责任形态都做了规定。

    (一)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承担侵权直接责任的,应当是一般侵权行为。

    直接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第二,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三,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这三个特点,都突出了一个概念,就是“自己”,因此,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vi]在这样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2.直接责任的适用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责任包括以下8种侵权行为类型:(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个人的;(2)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社会活动参与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3)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第三人侵害学生的权利造成损害的;(4)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不是执行职责造成的损害的;(5)第十条规定的承揽人在执行承揽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6)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工工伤事故责任中雇主对雇工造成工伤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7)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8)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的。

    在上述8种场合中,由于都是属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因此也都是直接责任,都应当遵守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二)替代责任

    1.替代责任的基本规则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的基本特征,就是责任人与致害的行为人和致害物相分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并不是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致害物造成损害也不是在责任人的意志支配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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