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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7)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第二,破坏了连带责任的整体责任。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就是放弃对共同加害人之一的诉讼请求,受害人对放弃的部分就不能够请求赔偿,其他共同侵权加害人也不对放弃的份额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采用这样的方法,破坏了连带责任的规则。在起草侵权行为法的时候,需要对这个问题重新解决。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形态,是相对于连带责任形态而言的一种责任,是指对一个共同的损害后果,由造成损害的数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的侵权责任。对他人承担的份额,其他行为人没有代为承担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是,数人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原因是,无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以连带责任为特点。如果令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了。反之,依照按份责任处理各行为人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要求。

    因而,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首先,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其次,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再次,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最后,对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无论在以上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也不得令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侵权行为类型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1)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2)第十二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是: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数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的目的;第三,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或者向生产者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第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四)补充责任

    1.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个方面。补充责任的对外效力是指对责任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行为人;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全部债务的人可否以及怎样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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