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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8)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在具体确定侵权责任补充责任时,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第一,在存在侵权责任补充责任时,就是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直接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而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

    第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参考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六十五条规定,受害人应当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或者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认的时候,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在补充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对于其已经承担的责任部分,有权请求直接责任人承担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的全部损失。

    第四,如果赔偿权利人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的,法院应当将第三人即直接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这时,法院应当判决直接责任人首先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确定为补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第三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时候,再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的,直接确定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2.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承当补充责任:(1)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社会活动参与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2)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第三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3)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第三人损害,被帮工人承担适当的补充补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1)。

    2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诠释(下)[A].王利明。判解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

    注释

    [i] [收稿日期]2005-05-25

    [ii] 参考数目2,p465-568.

    [iii] 参考书目2,p21.

    [iv] 参考书目3,p21.

    [v] 参考书目3,p35.

    [vi] 参考书目4,p310.

    [vii][vii] 参考书目5,p292.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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