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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5)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1.过失相抵责任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正如学者所说的那样。所谓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其实为就义务者之过失与权利者之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并非两者互相抵销。[vii]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就是与有过失的过失相抵责任。

    过失相抵的构成,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加害人的责任,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对于受害人应负的责任,其构成须具备3个要件:第一,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第二,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第三,受害人须有过错。

    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就是在过失相抵具备其要件时,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的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的实行,包括两个步骤,一是比较过错,二是比较原因力。比较过错,是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具体方法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1%—95%;对损害后果应负同等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49%;过错比例不足5%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认其为与有过失。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比较原因力,就是对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的原因力进行衡量,确定各自在整个损害中所占的比例。

    2.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也叫作衡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适用公平责任所公平考虑的因素,包含以下两个主要内容:第一、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第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确定公平责任所要考虑的基本的因素。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时,实际上不能不有所侧重。应当侧重考虑的,是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即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其他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社会的舆论和同情等,这些因素对分担损失也有一定的影响。适用公平责任,就是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的结果侵权责任实行分担,即根据损害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综合判断;在损害程度达到了应当分担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担;一方情况好而另一方情况差的,可以一方负担大部分另一方负担小部分;如果双方的实际情况相差非常悬殊的,也可以由一方承担责任;在这样的基础上,再适当考虑社会舆论和同情等因素,作适当的小的调整,使责任的分担更为公平、合理。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见义勇为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是公平责任,这就是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见义勇为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就是公平考虑的结果。见义勇为的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受到损害,加害人不能予以赔偿,那么,受益人作为造成损害的利益享受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就是公平的。应当注意的,就是受益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不能超出这个受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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