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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6)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四、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侵权责任的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是从被告是单数还是复数的不同情况作出的侵权责任类型的划分。侵权责任的单独责任是指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是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共同责任形态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司法解释中,这四种侵权责任形态都有明确规定,需要认真研究。

    (一)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的份额的责任的加害人,有权向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加害人追偿。

    实行连带责任,首先是整体责任的确定;其次是对各行为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再次,对外连带负责;最后,共同行为人之间的追偿关系,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适用范围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七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责任:(1)第九条规定的雇主责任中,雇工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和雇工承担连带责任;(2)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主工伤事故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3)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4)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工构筑致害物责任因设置缺陷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5)第三条规定的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6)第三条规定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7)第四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责任的评价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扩大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表现是,其一,视为共同侵权行为,离开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判断标准,采用客观标准,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也就扩大了连带责任的范围。其二,连带责任一般就是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这种责任形式,现在扩大到了其他四种场合,即:(1)第9条规定的雇主责任中,雇工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和雇工承担连带责任;(2)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主工伤事故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3)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4)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工构筑致害物责任因设置缺陷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四种责任,实际上都不是必须由连带责任解决的,但是都规定了适用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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