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三点:一是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二是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三是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替代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保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则必须具有管领或者支配的关系;第二,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即替代责任人在其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第三,致害人和致害物应处于特定状态。
替代责任的具体赔偿关系,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并无追偿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对象,即责任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为致害物损害负责,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并没有可以追偿的对象,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的后果;(2)可以追偿的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享有这样的追偿权,责任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偿权,向受害人要求其承担因为替致害人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追偿权的产生,就是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责任人就可以依法向受害人请求赔偿。
2.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中,属于替代责任的包括两类,一类是对人的替代责任,包括以下六种:
(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组织的,其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2)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由于过错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的责任;(3)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替代责任;(4)第九条规定的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责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替代责任;(5)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定作人因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承揽人损害,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6)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
另一类是对物的替代责任,包括以下三种:(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管理维护瑕疵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为替代责任;(2)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堆放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3)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造成的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责任,为替代责任。
三、新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一)单方责任
单方责任,就是侵权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损害后果的侵权责任形态,分为被告责任和原告责任。根据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分为被告单方责任与原告单方责任。被告单方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没有特别规定,但凡被告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都是被告单方责任。原告责任,是原告一方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类型侵权行为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造成自己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是原告单方责任。
(二)双方责任
双方责任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这种责任形态分为过失相抵责任和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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