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总是把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屋与一些不良社会现象联系起来,政府常常把它们列为“消灭”的对象。实际上,问题在于对这些地区的管理不力而不在于这种需求和供给造成的“租房市场”本身。只要有流动人口存在,这种需要就会存在,出租房屋是不可能被“治理”掉的。所以,应该用积极的态度去引导它,加大管理的力度,这完全可以成为政府手中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种明智的选择。
以上所举的例子只是“可持续生计”的手段之一。“可持续生计”的路子多多,只要我们不把自己的思路局限在一个“就业”或“正规就业”的小胡同里。
㈡使农民持有集体经济股份也是一个可行之策
因为京郊的特殊地位,大部分乡村得以将集体经济保持至今,近年来,二、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飞速发展使集体经济具备了相当可观的经济实力。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民逐渐转为城镇居民的“身份变化”,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的“性质变化”,以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再维持下去在政策上、在法理上都站不住脚了,乡村企业必然股份制改造。将现有的集体经济量化再以股份的方式分配给农民,是当前一种通行的做法,也是使失地农民获得可持续生计的可行之策。这些股份制企业有发展,利润大,持股的农民分红也自然就多,可持续地提高生活水平也就有指望。
然而,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否有效,取决于这些企业改制后在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如果把握住这样一个明晰所有权以及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契机,运作得当,这些股份制企业就有可能向现代企业的方向发展,作为股东的农民,包括失地农民,也就有了经济上的保障。
但是,这样的政策设计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会比较大。除了市场风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之外,京郊的集体企业受到的行政干预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还大于国有企业。在调查中发现,普遍存在基层政府把征地或变相征地的不良后果强加给集体经济的倾向,经济负担、就业压力最终都要集体来背负。如前所述,使乡村企业出现了类似国企的冗员过多和隐性失业的现象,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此发展下去,集体经济如何负担得起,有些乡村可能现在已经处于负债经营的尴尬局面。这样自毁经济支柱,不免令人担忧。
㈢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我们常说土地是农民的最后的保障,因此,当我们在征用农民的土地时,也要从“最后的保障”的角度来审慎地处理这个问题。因此,在土地征用时,要留足资金,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问题应该有个说得过去的政策安排。
相关文章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
- ·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 ·农民工进城意愿与城市社会保障关系分析
-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
- ·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 ·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 ·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
-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农民工的尴尬
-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
- ·关于对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公示的
- ·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 ·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
- ·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