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在政府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实在太少,特别是对于因为公共工程或公益性项目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如果是变相征地,农民只能得到“政策”和很少的现金补偿。从保障生存权或基本生活权力的角度考虑,这意味着相对确定的可持续的“土地保障”被以市场为着眼点的不确定的“政策”取代了,这对失地农民是不公平的。
建议政府从土地差价中以一定的比例提出一笔特别的基金,用于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要考虑现在和以后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问题,对以前,即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要有相应的对策。这部分失地农民距离老龄阶段更近或已经进入老龄阶段,因此需求也更迫切。除了考虑社会保障问题之外,还应该让失地农民多少有个“生意本”。因为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用鼓励自谋“可持续生计”的方式来解决当前的生活问题可能是最切实际的。
为失地农民而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要直接与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应推广浙江省的经验,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1][1]
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政策选择不是权宜之计。因为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有很大缺陷的制度,这些缺陷中就包括保障的标准过高,超过了各方(政府、企业、个人)的负担能力,因此,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都受到影响(近年来扩面受阻便是一明证)。因此,在东部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在考虑将来使这项“低进低出”的制度发展成为主要的制度,以让企业自由选择的方式给予它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将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局限于“体制内”,使之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民营经济的壮大而自生自灭。
至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类纯粹的储蓄积累式的制度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下是没有发展潜力的。
㈣城市化的本质是人的城市化
在工业社会中,通过就业同时满足了人们两个基本需求,一是获得维持生计的收入,二是获得参与社会的机会。
但是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因为全球化、信息化的影响,人们获得可持续生计的渠道拓宽了。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再通过就业的方式一并满足上述两个基本需求,而是将获取收入与参与社会分开,在以某种方式(譬如SOHU——家庭办公的方式)使生计得到保障之后,再通过社区和社团的方式来参与社会,这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
相关文章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
- ·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 ·农民工进城意愿与城市社会保障关系分析
-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
- ·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中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 ·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 ·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
-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下农民工的尴尬
-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
- ·关于对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公示的
- ·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
-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 ·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
- ·谁在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