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郊区失地农民的规模与结构
据媒体报道:自1993年以来,北京市失地农民累计达33万;其中,上述第一类“农转工人员”和第二类“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在10万人左右;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征地“超转人员”共13097人(其中一般征地超转人员12587人,孤寡病残人员510人);按以上数据推算,“农转居人员”也应该在10万左右。
本次调查的资料也显示:1993年以来,朝阳区失地农民累计达73000人。其中“农转工人员”45000人,目前有“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20000人,“超转人员”7700人;丰台区失地农民累计60000,其中“农转工人员”47820人,目前有“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的9000人,“超转人员”190余人。
农民失地问题今后的发展趋势,据北京市政协经科委、民建市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研课题组的估计,今后四五年间,北京还将有12—13万农民失去土地。
北京市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相应对策
北京市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主要依据以下四项政策及若干相关配套措施。四项政策分别是:《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13号)。概括以上文件精神,针对失地农民,北京市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四种安置方式:
其一是“招工安置”。招工安置针对的是上述“农转工人员”。大体采取两种安置方式:单位安置——建设征地单位自行安置或委托有安置能力的单位安置和转工留用——征地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委托被征地乡、镇、村办企业代为安置。
农转工人员到接受单位后,一律按全民所有制职工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享受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接收单位可得到政府给予农转工人员的安置补助费。
其二是“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对象是上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他们在一次性全额领取安置补助费(1993年规定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每人3万元人民币)后,自主择业,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其三是“留地安置”。留地安置主要针对上述“农转居人员”。在不影响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用地补偿。具体措施有: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绿化面积补助苗木费、养护费及补偿地上建筑物、青苗等损失;安排一定比例的绿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百亩以上绿化面积允许有3—5%的产业土地)和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1∶0.5)。农转居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由其所在乡、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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