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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二)(10)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其三,权利人经过民事诉讼的公力救济方式后,如果义务人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此时物权请求权仍未得到最终的实现,权利人欲使权利得到最终的实现,还需发动强制执行程序。换言之,执行程序是独立于诉讼程序以外且能使物权请求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公力救济措施。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作者认为申请强制执行是物权请求权公力救济的方式之一。

  (3)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行政诉讼保护方法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行政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的参与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的总称。[96]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产生的前提,所谓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纠纷。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种类,其中,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财产权”包括而且主要是物权性质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或者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二)、(三)项),均有可能造成权利人行使物权的妨害,权利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是行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以公力救济方式行使物权请求权的体现。

  当然,在以上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提起行政诉讼等三种物权请求权的公力救济途径中,提起民事诉讼是最主要、最普遍适用的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和提起行政诉讼则是特定情形下的适用途径。

  (四) 物权请求权的给付

  前已所述,物权请求权的属性之一为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无论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以至于亲属法上的请求权,都具有此一属性,而在债权,则请求权为其本质属性。所以,在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上,应解为物权请求权得准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例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给付瑕疵等。[97]如相对人履行给付义务,给付实现,则物权请求权得以实现,物权回复完满状态;如相对人未为给付,给付未能实现,则物权请求权未能实现,需寻求另外的救济措施。相对人未为给付的情形有四:(1)给付不能;(2)给付拒绝;(3)给付迟延;(4)不完全给付。其中的给付拒绝,在私力救济的场合属自力请求未果,权利人可继续寻求公力救济;在公力救济的场合,则由法院判决其强制履行给付义务,故相关内容在本节前两项已述。此处就物权请求权中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进行分析。

  1. 物权请求权的给付不能与请求权转化

  给付为请求权之客体,也为物权请求权之客体。给付不能是指实现给付的内容为不能。[98]债法理论上一般将给付不能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暂时不能与永续不能,可归责的不能与不可归责的不能等诸类。[99]这些分类对判定义务人的责任大小、程度以及承担方式等均具有意义。在物权请求权出现给付不能的场合,关键是如何寻求补救方法对物权施以妥善的保护。在这里,区分可归责的不能与不可归责的不能意义最为重大。

  (1) 因不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造成的物权请求权给付不能在因不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造成物权请求给付不能时,相对人无法承担物权请求权的给付义务,但是是否应承担其他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物权请求权能否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作者认为,此时需要考察形成妨害物权圆满状态之初,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是善意还是恶意,细言之,(1)如相对人为善意,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消灭,也不能转化为债权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乙拾得甲之遗失物,于占有期间该物因意外事由毁损(如被火灾烧毁、被盗等),乙已尽善良的管理义务,现甲主张返还,该物毁灭而致使给付的客观不能,相对人对物之灭失不存在过错,且取得占有时(形成对物权圆满状态妨害之初时)也无过错,故乙对给付不能不承担责任,甲的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2)如相对人在形成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之初即有过错,说管后来导致物的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物权请求权的给付不能,则相对人仍需承担给付义务,但承担的不是物权请求权的给付义务,而是已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给付义务,也即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转化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甲侵夺乙之物(构成恶意),后该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或不能返还,则乙对甲之物权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得向甲主张损害赔偿。[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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