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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二)(9)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因行使物权请求而提起的诉讼应属给付之诉,当无疑义,如返还所有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均为给付之内容。惟值探讨的问题是:因所有权或他物权发生权属争议,双方就权利归属各持已见,因此提起的诉讼就诉讼种类而言当列入确认之诉的范围,但是否亦为物权请求权的救济方式或物权之保护方法?有学者指出:“请求确认所有权并不是一项民法上的权利,而是一项诉讼法上的权利,属诉权范畴,因为其相对人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国家机关”,并进一步认为“是物权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派生的权利”,故“没有必要将其列为一种单独的物权民法保护的方法。”[93]作者认为这一主张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因为请求给付(如请求返还所有物、请求排除妨害等)既可以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直接向相对人提出自力请求,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也可以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径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相对人(被告)为给付,而请求确认物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要求相对人予以确认。但该观点仍值得商榷:首先,诉权均以实体权利的享受为前提,即使是物权确认之诉,也是原告以其享有(或其自认为享有)物权为前提的,但诉权是法院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实体权利与诉权不能混为一谈,不能认为“请求确认所有权”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请求给付”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事实上,一旦涉诉,便都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其次,只要是诉讼,便都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但相对人并非国家司法机关,而仍是与其发生权属争议的公民或法人。再次,一旦发生权属争议,权利人便无法完满地支配其物,无法充分地行使权利,而确认之诉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权利人的物权,而俾使权利人能回复对物完满支配状态,这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与目的是一致的。所以,作者认为,确认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也为物权请求权的公力救济方式,应纳入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94]

  所以,提起民事诉讼是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物权请求权公力救济方式,而物权请求权之诉的诉讼种类包括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两类。

  (2)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强制执行保护方法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95]发动执行程序需具备三项条件:第一,须有据以执行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第三,负有给付义务的人拒绝履行义务。

  作者之所以将强制执行理解为物权请求权公力救济的方法,理由如下:

  其一,执行程序是相对独立的程序。尽管目前我国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规定于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也被理解为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但执行程序具有特有的功能与任务,尤其是执行程序并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经过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必然地要经过执行程序,而发动执行程序也不必然地以审判程序为前提。狭义的或严格意义的民事诉讼程序应仅指审理程序而不包括执行程序。这与审理程序中的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分是不同的,因为仅管不是每一案件都需要经过二审程序,但发动二审程序必然以一审程序为前提,且一、二审程序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即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与执行程序以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

  其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除了审理程序由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还包括其他能够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等。这其中有物权请求权内容的法律文书。例如,甲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人,土地行政与规划管理部门向土地住户发出了拆迁令,并支付了拆迁安置费等相关费用,但有一住户无故拒绝搬迁,影响甲公司(土地使用人)正常形式土地使用权,甲公司即可依拆迁令及其它证明文件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正是物权请求权的公力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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