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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二)(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五) 折衷说及其评析

  折衷说为作者之归纳。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物权请求权既非物权本身,或仅为物权的作用,也非纯粹的债权,而为一种独立类型的请求权,正如谢在全先生在简析物权法的各种学说后指出的:“综合此等多数折衷见解,可见物上请求权系依存于物权之独立之请求权。”[70]

  折衷学说实际上就是物权请求权独立说,即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以回复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为目的的独立请求权。据作者所考,此说当为民法理论界现实之通说。例如我妻荣先生指出:在物权请求权的诸学说中“以虽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却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债权作为其性质的学说,是为通说”[71];史尚宽先生指出:“关于此请求权之性质,(1)有谓为物权之作用,而非独立之权利,(2)有谓为独立之请求权,(3)有谓为纯粹债权。以第二说为要。盖物上请求权,以物权支配力回复为目的,而与因物权侵害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对人的债权不同”;[72]郑玉波先生、姚瑞光先生、王泽鉴先生等也都持此主张。[73]大陆学者持此主张者更在多数,如王利明先生指出:“物上请求权既具有债权请求权的某些特征,又与物权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它既不同于债权请求权,又不同于物权,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一类独立的请求权。”,[74]并力主“物权的请求权为物权所独有[75]”。钱明星先生指出:“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于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即有一定的独立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且于物权的存续期间因物权受到侵犯而发生,所以是物权的特有现象。”[76]陈华彬先生指出:“所谓物权请求权,实质不外指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77]

  也有少数学者虽采折衷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既区别于物权又相异于债权请求权,不能将其视为物权或债权请求权,但不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类型的权利,而只是物权的作用或权能,[78]或是物权的附从性权利。[79]

  (六) 本文作者的观点

  通过上述对物权请求权性质各种学说的评析,作者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见解已然明了。

  作者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应为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其含义有三:

  其一,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

  物权请求权尽管冠之以物权之名,却非物权本身,而为一请求权。请求权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也。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也适用此义,即物权人得请求特定相对人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就此而言,物权请求权非属物权,它不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而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为内容。这一特性体现了物权请求权的一定意义上的债权属性,故物权请求权在效力实现方面适用关于债的给付与履行的一般原理,如给付不能、给付瑕疵等。也正是这一属性说明物权请求权绝非物权的作用或权能,因为物权的作用或权能不以对他人的请求为内容,而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

  其二,物权请求权为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请求权之意义乃为权利之保护与实现而设,故绝对权与相对权均有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系以物权为基础而享有,随物权的存在而存在,于物权的转移而转移,因物权的消灭而消灭,其行使不以相对人之主观过错为要件,其功能不以填补损害而以回复物权人对物之完满支配为宗旨,其发动不因次数而受限制,凡此种种,绝非作为相对权的债权请求权所具有,故物权请求权非为狭义的请求权(民法理论上狭义的请求权是专指与支配权相对应的债权),而是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其三,物权请求权为独立类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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