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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二)(16)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2. 笔者认为,一方面,物权请求权尽管为基于物权而产生的独立类型的请求权,但究其实质仍为民事请求权之一种,从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和权利保护的一致性考虑,物权请求权亦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毕竟不同于债权的请求权,为体现物权请求权之独立性与特殊性,立法上应对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与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不同的规定。

  注释: 

    [61] 同上注,第223-224页。

  [62] 参见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8页。

  [63] 同上注,第38页(判例为1958年台上101号);前揭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第681页注③(判例为日本大审院大正6年3月23日及大正5年6月23日所录)

  [64] 参见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50页。

  [65] 前揭梅仲协:《民法要义》,第167页。

  [66]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67] 参见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49页;前揭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0页;前揭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36页。

  [68] 参见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8页注①;前揭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0页注①。此二书均引柚木馨《判例物权法总论》(补订版,1972年9月日文版,第445页)为证。

  [69] 例如王利明先生即将债权说与准权说放在一起进行评析,结论是“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或准债权”,显然是将二者视为同一性质的(前揭《物权法论》,第149-150页);梁慧星(前揭《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5-96页)、钱明星(前揭《物权法原理》,第36页)、、陈华彬(前揭《物权法原理》,第100页)、侯利宏(前揭文,第681页)等诸学者均采此主张。遗憾的是作者手中没有柚木馨先生的《判例物权法总论》的中文版,但根据作者对我妻荣先生所著《日本物权法》一书的分析,其所言“物上请求权之性质,分为几点不同的学说,有认为是物权的作用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也有认为其性质是纯粹的债权等等,其中以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却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债权作为其性质学说,是为通说”(前揭《日本物权法》,第20页),并不能得出我妻氏持准债权说的结论,但多数学者引我妻氏的上述观点为其持准债权说,似欠妥适。参见侯利宏:前揭文,第681页注④。

  [70] 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9页。

  [71] 前揭〔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第20页。

  [72] 前揭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0页。

  [73] 参见前揭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3-25页;前揭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9页;等。

  [74] 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50页。

  [75] 同上注,第152页。

  [76] 前揭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36页。

  [77] 前揭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0页。相同的观点还可参见: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前揭马俊驹等:《民法原论》,第367页;前揭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63页;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页;等。

  [78] 参见前揭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7页。

  [79] 前揭彭万林:《民法学》,第192页。

  [80] 对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有侵害时,学说有主张可适用物权请权求之规定之趋势(可参见前揭王利明: 12揭,第152页,等),此论颇值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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