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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二)(1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由是观之,一则因物权请求权并无给付期限或履行期限之事先约定,是否陷入迟延无从确定;二则因债务中的给付迟延之效力在于由债务人赔偿债权人因迟延给而所发生之损失,而此非物权请求权之客体;三则物权人同时提起物权请求权之诉与损害赔偿之诉之权利与侵害人是否陷入迟延并无关联,所以,依作者之见,物权请求权的给付中并无债权给付迟延规则准用之必要。

  (2) 物权请求权的不完全给付

  债法中的不完全给付,系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内容所为的给付”。[104]即债务人已为一部或全部给付,但非完全依确定之给付内容而为给付。通常情形下,不完全给付在给付期限上是符合给付要求的,但给付内容存在瑕疵,如给付之数量不足,方法不当,品质不合等,统称为瑕疵给付。但也可能债务人既陷入给付迟延,而迟延后的给付又存在瑕疵,此种情形下债务人需承担更重的责任。由于近代债法发展的债的不可侵性理论,债的不完全给付除上述瑕疵给付外,还有所谓加害给付,也称“积极侵害债权”,系指债务人以不适当的方法为债务之履行而致债权人蒙受损失之情形。[105]不完全给付之效力在于:若给付尚可补正,则由债务人负责补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若给付已无法补正,或补正于债权人无利益,则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若为加害给付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其给予赔偿。

  物权请求权中,相对人所为之给付有构成不完全给付之可能,故可准用债法中关于不完全给付之规定。例如,无权占有人返还曾借用的汽车,但汽车之尾灯受有损害,无权占有人应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之责。又如,甲擅于乙之土地为临时建筑,乙请求其拆除建筑以排除妨碍,甲拆除建筑时却将土地锨挖得凹凸不平,是为加害给付,乙又得请求其恢复原状。

  小结:

  1.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需满足物权请求权之构成要件。物权请求权之一般构成要件包括: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须妨害之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须有相对人之出现。物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途径包括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自力请求与自助,公力救济则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和提起行政诉讼。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结合形成对物权请求权的有效实现途径和完善保护体系。

  3.由于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故在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效力上,应解为准用债权的有关规则,包括给付不能、给付拒绝、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过失相抵等。

  四、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一)问题的提出与相关学说、立法例

  消灭时效,有谓“请求权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减损其力量”[106],有谓“以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为成立要素之法律事实”[107],有谓“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108],有谓“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109]有谓“当事人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导致其权利消灭或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110].依法理与通说,债权请求权应适用消灭时效不成问题,但物权请求权是否也适用消灭时效,却颇存争议,盖因一则物权请求权毕竟不同于债权请求权,特别是物权请求权对于物权本身的依附性,二则立法也大都未明确消灭时效的客体,特别是未明确物权请求权是否也应罹于时效,故使得学理解释上观点各异,大相径庭。

  1.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只有请求权才适用消灭时效。这意味着其他民事权利不适用消灭时效。该法典第194条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只有一种请求权被排除在消灭时效的客体之外,即“因家庭法而产生的、以将来恢复亲属关系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依此立法本旨,请求权均应适用消灭时效,而物权请求权也属请求权之一种,自也应适用消灭时效,唯一的例外是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之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该法典第902条第1款前段规定:“由已登记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不因超过时效而消灭”。所以,德国民法学者认为:“消灭时效适用于几乎所有的请求权”[111],当然也包括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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