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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二)(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由于兼具物权的属性和债权的属性而又非物权或债权,从而使物权请求权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请求权,为物权所特有之现象。债权请求权的产生、类型、效力、消灭等依债权法之规定,咸与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无涉,而同为支配权的人身权、知识产权却不具有物权的对物支配的属性,是故,物权请求权乃为物权所特有的独立类型的请求权。

  小结:

  1. 物权请求权性质的杂说纷陈印证了本文开初关于物权请求权理论复杂性的假设。它与私权的性质、私权的效力、私权的分类、私权的保护等问题均密切相关,尤与近代民法创立的请求权观念和体系关系紧密。同时,它也反映了近代民法对物权保护制度的加强和保护方法的创新。

  2. 尽管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学说曾经令人眼花缭乱,但理论界的通说已然形成,即认为物权请求权为基于物权而产生的独立类型的请求权。

  3. 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认识将对物权立法的相关内容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一)物权请求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迄今为止的几乎所有论著都是从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特别是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角度去分析各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而没有从宏观层次上归纳和总结物权请求权的一般构成要件。物权请求权的一般构成要件的确立对于物权请求权理论的完善十分重要,对于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物权人运用和行使物权请求权也至为重要,对于相对人就物权人的请求提出抗辩理由同样十分重要。作者在考察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和特征的基础上,归纳出物权请求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几层意义:

  (1) 权利人享有的须为物权。至于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他物权中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则在所不问(仅影响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如抵押权不可能行使返还请求权)。若权利人享有的不是物权,而是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则不能提出物权请求权。[80]若权利人不是物权人而仅为占有人,享有的是占有权,也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的规则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只能依据占有保护的规则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如需受较短消灭时效之限制等)。

  (2) 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权请求权,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当无障碍。若权利人被宣告失踪,也可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但并非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得由权利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等代为行使。

  (3) 权利人以享有物权为已足,是否实际占有物在所不向。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恰以失去对物的占有为条件。

  (4) 权利人须为物之现时物权人。曾为物权人而现已丧失物权者,自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依法律行为将取得物权但现时尚未取得者,也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例如,甲乙通过合同约定将一幅土地的使用权由甲转让给乙,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此时丙在该幅土地旁擅挖壕沟,危及土地之效用,此时仅得由出卖人甲向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买受人乙因尚未成为该幅土地的物权人而不得径向丙行使物权请求权;若因甲怠于行使请求权而致土地效用受损,乙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请求甲折减相应之土地转让金或由甲恢复原状后再行转让。

  2. 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这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实质要件。所谓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 须有妨害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若相对人之行为对物权人行使权利毫无影响,甚或有有利之影响,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例如,甲对与乙共栋之墙实施加固作业,则乙不得以妨害为由请求甲排除妨害。当然,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果有利于物权人,应以诚信原则参酌诸因素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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