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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二)(18)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112] 日本民法学者我妻荣、柚木馨、鸠山彦夫等均采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罹于时效。参见前揭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第225页。

  [113] 日本大审院判例,大正5年6月23日民录,第116页。转引自前揭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第686页。

  [114] 参见前揭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356页;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第564页。

  [115] 参见前揭史尚宽:《物权法论》,第567页;郑玉波:“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载于《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第168页。

  [116] 张龙文:“论由所有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载于《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82页。

  [117] 参见前揭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第224页。

  [118] 即前述1939年司法院所作之第1833号解释。

  [119] 前揭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第225页。

  [120] 同上注,第225-226页。

  [121] 这是由于我国大陆学者中既没有像郑玉波先生那样主张一切不动产物权不论登记与否均不适用消灭时效,也没有像洪逊欣先生那样主张所有不动产无论登记与否均应适用消灭时效,所以其中的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自无法正相对应。

  [122] 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54-155页。

  [123] 前揭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第688页。

  [124] 前揭马俊驹等:《民法原论》,第329页;前揭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43页。

  [125] 前揭梁慧星:《民法总论》,第272页。

  [126] 前揭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2页。

  [127]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167—173条。

  [128]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99、206条,《中华民国法典》第125—127条、第144条2项。

  [129]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22条第1项、第194条以下。关于《中华民国民法典》消灭时效之效力为采德国抑为法国之立法例,学者观点有所相异,参见前揭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379页;前揭梅仲协:《民法要义》,第154页注[1]。

  [130] 前揭魏振瀛主编:《民法》,第194页;前揭马俊驹等:《民法原论》,第324-325页。

  [131] 前揭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第688页。

  [132] 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54页。

  [133] 同上注,第154页;前揭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43页;前揭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第688页。

  [134] 同上注,第688页。

  [135] 参见王泽鉴:“权利失效”,载于《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9、318页。

  [136] 同上注,第312页。

  [137] 台湾地区1972年台上字第2400号判决所涉案例及裁判要旨略为:甲于民国38年将其所有系争土地订立租约出租与乙耕作,乙自始即不自任耕作而转租与丙丁分别建屋居住,甲知此事实但未请求收回系争土地,且复于民国44年、50年、56年三次与乙换订租约,后甲忽以原租约及转租契约无效、乙丙丁系无权占有为由而请求折屋还地。台上诉法院指出:在甲明知转租无效本得请求收回土地之情形下,长期沉默不为行动,且每隔六年仍与承租人乙换订租约一次,类此行为显已引起乙之正当信任,以为甲不欲使期履行义务,而今忽贯彻其请求权之行使,致令乙陷于窘境,其有违诚信用原则,尤为明显。最后原告败诉。案例资料见王泽鉴:同上注,第307—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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