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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二)(8)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当为权利人提供周全之保护计算,断不可因噎废食,故现代民法无不将自助行为这种私力救济方法在设定严格条件的前提下赋予权利人。反观我国民法则为空白,故作者以为可先在物权法中先行规定物权保护的自助,俟将来民法典制订时再移于总则编。

  4. 物权请求权自力救济之效力

  (1) 自力请求之效力

  自力请求是自力救济的最初手段,是物权保护的最简易、也是最普遍适用的方法。自力请求可由物权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侵害人提出。自力请求程序发动后,不外产生三种后果:

  其一,侵害人同意物权人之请求,并采取行动排除妨害以回复物权人权利支配的完满状态,或返还所有物,或停止侵害,或防止妨害之发生(消除危险)。妨害消失后,物权请求权的效果实现。

  其二,侵害人同意与权利人进行协商,共同达成解决纠纷的方案。如限期拆除、限制使用方法与次数、作价补偿、支付价金以转让所有权等。一经达成协商方案,则在未有证据证明侵害人违反协商方案之前,物权人不得实施自助行为或寻求公力救济。但若侵害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方案,则物权人有权采取自助或寻求公力救济。

  其三,侵害人拒绝物权人的自力请求。在此情形下,物权人可以寻求公力救济,符合自助行为的条件时可采取自助措施。当然,物权人也可以不经自力请求而迳寻求公力救济。

  (2) 自助之效力

  自助行为实施后,往往并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有时还会引发出新的纷争出来,所以自助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物权人实施自助行为后,物权人可与侵害人就纠纷解决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物权人可诉请法院,通过公力救济寻求纠纷的终局解决。

  其二,对于扣押之侵害人之财产,物权人应在合理之时间内尽快向当地法院申请保全财产措施,不能长时间为私力占有。

  其三,因自助行为而给侵害人之财产造成损失的,物权人得援引自助行为以为免责之正当理由抗辩。

  其四,若物权人之自助行为超过必要之限度,造成侵害人之额外损失,物权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若物权人误以为可采取自助行为而实则不具备自助之条件,如自助方法错误,对象错误甚或妨害事实为物权人之假想,则发生所谓“错误的自助”,在这种情形下,即使物权人非出于故意或纯属判断失误,也需对因此造成的相对损失负赔偿之责。[89]

  (三) 物权请求权的公力救济

  1. 物权请求权的公力救济之意义

  对于基于物权产生的权益纠纷,尽管民法的精神在于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终局解决,且实践中亦多由此方式解决,然由于物权权益纠纷的特征,殊不似债权权益纠纷中如借债还钱那般简洁明了,故自力救济常难奏效,大量的纠纷需通过公力救济之方式方能最终解决。所谓公力救济,即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由物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物权实施的保护。概而言之,“公力救济,谓私权受有侵害者,对于国家有保护请求权。”[90]物权请求权的公力救济即由遭受侵害的物权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寻求保护的制度。

  2. 物权请求权公力救济之途径

  物权受到侵害时,因侵害的主体、方式等不同,其公力救济的途径包括三种类型:(1)提起民事诉讼;(2)申请强制执行;(3)提起行政诉讼。兹就这三种途径各自的主要问题予以分析。

  (1)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民事诉讼保护方法

  民事诉讼是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与由此产生的关系,即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或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91]民事诉讼,依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92]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其种法律关系,或确认其享有某种民事权利的诉讼,其特点在于只请求法院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状态或权利归属进行确认,而无直接给付内容的请求。结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给付义务一般为积极的作为义务,如支付货款、返还出租物、完成加工任务、交付工作成果等。给付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是运用得最多的诉讼种类。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其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以及如何变更这种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如离婚诉讼、解除合同诉讼、分割共有财产诉讼、终止合伙关系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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