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二)(17)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81] 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26页。

  [82] 前揭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393页。

  [83] 前揭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6-27页

  [84]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页。

  [85] 参见前揭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第292页。

  [86] 前揭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97页。

  [87] 前揭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394页。

  [88] 同上注,第395页;前揭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593页。

  [89]《德国民法典》第23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误认为存在阻却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采取第229条所列举却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采取第229条所列举行为的人(第229条规定了自助情形与方式-作者注),即使其错误非出于过失,仍应对另一方负损害赔偿义务。”

  [90] 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局1980年版,第26页。

  [91] 参见前揭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第23页;前揭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1页。

  [92] 同上注,柴发邦书,第286-288页;刘家兴书,第17-19页。

  [93] 温世扬、黄捷:“略论物权的民法保护”,《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5期,第21页。

  [94] 至于确认之诉中的另外一些类型,如确认收养关系的存在、确认亲子关系的不存在等,当然不等于物权请求的公力救济方式,这就如同给付之诉中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属于债权的保护方法而不等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一样。

  [95] 执行由法院进行,这即是我国目前的宪法规定,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但近有学者建议审执分离,法院不再司执行之职,而交由专设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96] 张尚鷟主编:《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1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08页。

  [97] 参见钱明星:“论物权的效力”,《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第42页。

  [98] 前揭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598页。

  [99] 参见前揭梅仲协:《民法要义》,第233-234页;前揭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598-599页。

  [100] 可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48条之规定。

  [101] 参见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9页;前揭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42页;前揭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第685页。

  [102] 前揭梅仲协:《民法要义》,第237页。

  [103] 前揭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602-603页。

  [104] 同上注,第601页。

  [105] 前揭梅仲协:《民法要义》,第239-240页。

  [106] 同上注,第154页。

  [107] 前揭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352页。

  [108]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109]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268页。

  [110] 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52页。

  [111]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2001年2月12日笔者参加的在北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中德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上,来自德国波茨坦大学的民法教授迪特尔·乌姆巴赫(Dieter C. Umbach)与德国吕贝克地方法院院长汉斯·薄切尔先生(Hans-Ernst Bottcher)在回答中国学者提问时均一致认为,在德国,除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外,其他物权请求权也适用消灭时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