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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下)(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因此,只要共产党仍然执政,只要农民不完全放弃对集体所有制的信仰,中国就不可能接受土地私有制度。然而,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架构下,中国仍然可以发展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在废除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国家可以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由中央政府垄断发动、实施土地产权初始配置的权力。新的初始配置中,各个家庭目前实际经营的土地位置、面积都不需变动。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现行的30或50年不变,到期如何延长、调整,完全由中央政府单独决定,并由其单独实施。[103] 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会很低,但是收益很大。它不存在政治风险,也更容易被农民的意识形态所接受。[104]

  3、国有化之后,国家是否应当让土地产权一去不复返?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要不要废除“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制度。这个制度沿袭了中国“历史上独特的土地分配制度”。[105] 前文已经指出,中共中央虽然通过一再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来稳定土地产权关系,但是多数地方并未执行中央的政策。前文,江泽民总书记说,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而且三十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因此,按照中央的思路,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不能反复进行了,土地产权分配到各个家庭之后,公权力没有必要再重新进行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了。也就是说,应当让土地产权“一去不复返”:公权力进行的初始配置永远结束后,应当让土地产权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土地产权,从而创造有效率的制度要素、物质要素集合。其实施办法可以是:现有的30年、50年期限届满之后,无论家庭人口是否增减、土地产权是否已经流转,国家应当继续延长使用期30年、50年不变。也就是说,以后每次期限届满之后,中央政府对产权重新无偿背书一次就行了。

  4、国家应当消除哪些土地产权市场化配置的障碍?我们认为市场的自发配置可以产生有效率的家庭农场经济,但是土地产权市场化配置的一些障碍必须被减小或者消除,否则市场配置的效率禀赋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第一、这些障碍中,危害性最大的就是产权障碍。产权障碍主要体现为集体经济组织、各级党委或政府凭借土地公有关系肆意剥夺私有土地产权;强制私人进行产权交易;强制私人加入经济联合;强制私人变更土地用途;强制农民推广经营方式、农业技术、作物品种等。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非常多、破坏性非常大。例如:开发区热、引进外资热、乡镇企业热、修路热、新城区广场热、高尔夫球场热、小城镇试点热[106]都占用了大批耕地。[107] 更令人忧虑的是:地方政府往往虚报耕地减少数额,掩盖实际的耕地危机。[108] 为了强化对私有土地产权的法律保护,国家应当引进临时性禁令、永久性禁令、惩罚性赔偿金等财产保护制度。中国的《行政诉讼法》(1990)仅仅能够打击具体的行政行为。由于中国破坏土地产权关系的大量行政行为是通过不合理的法律文件在大范围地区强制推行的,所以中国应当引进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引进可以是有限度的,但是至少应当允许自然人、法人通过司法程序,推翻省级及以下各级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国家要消除私有土地产权的交易障碍。其中,国家要首先消除土地产权进入市场的障碍。[109] 由于这个障碍,中国一度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撂荒现象。例如,1993年湖南安乡县有5%至8%的农户要求退田。湖北新洲县30个村到该年8月有928户撂荒土地165.4公顷,分别占农户和耕地总数的9.6%和4.6%.[110] 改革之初,一些地方并没有试图消除土地进入市场的障碍,让弃耕土地的农民出卖、出租土地使用权。相反,它们一度用行政性罚款来遏制土地弃耕现象,从而企图强迫农民耕种土地。[111] 我们认为:这类制度设计应当被完全废除。只要国家消除私有土地产权的交易障碍,弃耕的农民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退出农业活动。第三、国家要消除土地交易的技术障碍。尽管俄罗斯立法和规章涉及了小花园之类土地的销售程序与示范合同、农地股份的出租程序与示范合同,但是政府没有公布农地股份的转让,以及农地[112]销售、出租、赠予的程序与示范合同。这限制了家庭农场购买、承租农地的能力。俄罗斯第86号联邦政府决议规定集体农场的成员、国家农场工人、退休人员有权获得土地股份、财产股份。该决议还规定自然人,而不是家庭获得土地股份,因此土地股份证书应当按照自然人进行登记。[113] 但是家庭农场往往实行共有制,产权登记在家庭之主的名下。[114] 1991年俄罗斯《家庭农场法》不要求家庭农场的成员名字都登记在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书上。尽管其第7条规定家庭农场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的名字必须标明,但是这个规定后来被废除了。[115] 家庭农场内部实行的共有制、其登记证书对土地私有权人的不完全记录不利于私有土地的自由流动。结合俄罗斯的经验,中国应当把签发给农户的土地长期承包合同转变为不动产登记证书,[116] 并完善自然人为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地使用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后,每个家庭成员获得均等的土地份额。每个家庭可以拥有一份产权登记证书,但是每个成员的名字、每个成员拥有土地份额的数量和位置应当注明。未列入证书的新生人口、新迁入人口等不能由于获得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自动获得土地份额。国家还应鼓励家庭成员之间转让土地股份,这样婚姻、继承、分家析产、服兵役、外出求学、外出务工等就不容易导致家庭农场的分裂或者消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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