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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下)(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5、如何调控各类农业企业?目前,在中国,家庭农场之外的其它农业企业并不是市场配置土地产权的结果。其绝大部分是政府部门组建的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情况也无例外。例如:到2000年底,浙江省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由政府的农业部门、供销部门、科协、其它政府部门组建的分别占45.13%、3.38%、12.75%、13.57%.[117] 此外,还有一些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们组建的。浙江农户加入上述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仅为1.88%,其加入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也很低。然而,就全国而言,到2000年年底,政府推动的合作化浪潮已经把全国农户的25%带入各类合作化组织。这类组织的私有化比例极低。这类组织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已经购买、租赁了大批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目前中国的合作化浪潮并没有使土地使用权流入家庭农场。相反,国有、集体企业正在大规模地“兼并”土地,发展公有制为主导的、规模化经营的“新经济组织”。[118]

  寻求规模化经营,这无可厚非。上述“合作化浪潮”兴起之前,中国各个家庭独立经营的土地面积过小。[119] 国家有必要通过更大的农业企业发展规模经营。然而,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发展规模化经营应当由市场配置土地产权;现有的私有土地产权也不应当流入各类公有制企业。目前,“土地使用权应当最大程度地被私有化”、“公权力应当通过最后的初始配置完全退出土地分配关系”都没有成为人们发动制度变迁的基本信念。相反,很多人仍然拥护公有制农业企业。例如,有人提出了三种发展规模经营的模式:[120] 第一、发展与俄罗斯现有的股份制农场类似的并由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股份制农场。这是俄罗斯正要削弱的土地制度。我们认为:中国不能接受这种模式。第二、国家强制性地、有偿地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然后把使用权“出让给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经营。”我们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应当被国家无偿剥夺。国家也不能征收土地后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法人、合伙组织。相反,国家应当让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而且应当禁止企业法人、合伙组织从土地市场上无限制地购买、租赁农民私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第二个模式也不合理。第三、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控制,由其实行规模经营。我们认为:这个模式等同于复活“人民公社”时代的土地公有制。其结果将是:农民变成比井田制时代的奴隶更懒惰、更贫穷的社员。我们认为:在市场中发展起来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应当取代各种类型的有限公司、集体所有的股份制企业、合伙组织等,成为实行规模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此外,国家也要对家庭农场在内的各种农业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下文,我们讨论这个问题。

  尽管发达国家一般不禁止法人拥有农地,但是各国普遍存在对法人组织农业生产的社会效率的怀疑态度。例如,在美国明尼苏达州,除家庭有限责任农场、研究和实验农场、1973年以前存在的有限责任农场外,有限公司、养老金基金或者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合伙等都不得经营农业,不得拥有,或者以其它形式获得农地或者能够用于农业的土地。[121] 农场最大规模限制也用于防止企业从事的土地兼并。例如,在法国,有限公司拥有的农地面积不得超过60岁以下的合格土地使用人数量与他们每人被允许拥有的最大土地面积的乘积。事实上,在发达国家,每个股权人被允许拥有的最大农地面积与股权人数量的乘积往往成为法人拥有的农地面积的上限。在俄罗斯,企业拥有的最大农地面积不受限制。在农场重组中,集体农场往往强迫股权人放弃土地股份。《农业合作法》第10条规定:农场重组中,股权人应当决定加入新的集体农场或者其它农业组织,或者创建家庭农场。如果决定加入新的合作组织,他可以放弃土地股份,或者在保有该股份的基础上加入该组织。但是事实上,合作组织的经理们往往强迫股权人永远放弃其股权。另外,法律也允许股权人长期出租该股权给合作组织。一旦股权人放弃或者长期出租其私有土地份额,他就不能退出土地股份成立家庭农场或者出租退出的土地给其它家庭农场了。这样“俄罗斯进行的非集体化就落空了”。 [122] 在俄罗斯,很多学者主张禁止新的集体农场获得土地股份的所有权,禁止其长期租赁土地股份。这种主张的目的是:防止非家庭农场的农业企业进行土地兼并。尽管俄罗斯对各类农场的最大面积没有限制,但是对家庭农场却规定了最小面积限制。家庭农场最小面积限制由各共和国或者省规定。例如:莫斯科省规定其最小限制是30公顷。此外,家庭农场一经注册,不得因其成员的退出而分割。[123] 民法典也禁止家庭农场的成员离开农场的时候退出土地。目的是防止农场面积过分减少。这限制了小家庭农场的发展。由于家庭农场能够在市场上自觉选择有效率的物质要素集合(包括经营规模),法律应当限制的是其它类型农业企业的规模,而不是家庭农场的规模。结合俄罗斯的经验,中国应当禁止法人继续购入长期土地产权,应当禁止法人长期租赁自耕农本人或其家庭的土地。在中国,除单个家庭的内部成员共有或者少数家庭共有的家庭农场之外,法律还应当禁止建立任何形式的土地产权共有组织。这样,很多非法人的农业企业就无法发展了。通过否定家庭农场之外的土地产权共有关系,法律可以限制集体共有产权的扩张,强迫人们发展单个家庭或自耕农同时为所有权、经营权主体的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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