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下)(7)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那么家庭农场中就不存在产权实现形式对人的异化问题吗?任何制度一旦脱离自在状态,都会与理性创立制度时设定的道德目标产生冲突。家庭农场中的产权制度也不例外。但是,家庭农场维系了一种自然人可以控制产权发展逻辑的制度。家庭农场基本上保持了自然状态下自然人行使资源上之个人自由的能力。其它两种农业企业的经营者依靠不断扩张的经营活动扩张自己的权力;股权人、合伙人、合股人由于无法从企业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之外的其它收益,或者不能独自占有这些其它收益,他们宁愿经营者无限扩张农场规模,无限增加经济收益。家庭农场则相反,经营者也是农场的所有者。就农场提供的物质要素集合而言,他们往往把经济收益作为个人偏好集和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绝不是全部。虽然他们也寻求特定物质要素集合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但是这种追求往往是附条件的。他们意识形态中其它方面的规范与欲求同样需要在他们自己拥有、经营的这片土地上得到体现。在同一个自然人可以控制的土地上,经济利益、审美要求、[142] 创造欲望等等是被同一个人通盘考虑的。他需要同一块土地全面地满足自己的人性需求,而且通过稳定的产权保护,他也能够耐心、细致地全面规划农场的前途。因此,我们可以说仅仅家庭农场有可能使得农民成为全面发展的经济人:用理性寻求特定物质要素集合上人性(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满足。[143] 家庭农场中的经济人在寻求最大化满足的时候,能够从总体上优化农业生态环境。这就是家庭农场经济产生的外部经济效果。[144]
3、生育活动的效用预期。作为产权初始配置的一种方式,某些类型的继承制度能够抑制人口增长。西欧封建历史上,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土地的完整性,维护土地权利的单一性延续。例如英国贵族实行的长子继承制、[145] 穷人实行的幼子继承制[146]都旨在维护完整的土地权利的单一性延续。这种制度设计不但有利于维护产权的完整性,还能抑制人口的增长。例如,英国贵族子弟,除了长子,其它人往往只能离开土地去当海盗、骑士、军人、工商业者、牧师等等,生活状况无法被贵族所预期。因此,出于对后代前途的忧虑,贵族不愿意放任自己的生育活动。[147] 相比之下,中国封建社会在地主、自耕农中长期奉行的家族共同继承、子嗣共同继承和经营父辈地权、子嗣平均分割继承地权等制度严重破坏了土地产权的完整性,鼓励了人们不负责任大量生育子女的现世主义。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这类继承制度构成了中国人口恶性膨胀的一个重要推动力。[148]
上述中国古代继承制度通过在家庭内部推行地权平均主义可以鼓励生育。中国目前短期内不断重新平均分配地权的制度,其实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行地权平均主义,它同样可以鼓励生育。例如:多生子女为父母增加个人福利而带来的土地份额可以看作父母的生育效用。[149] 从近期看,由于父母的土地份额随总人口的增加在重新分地时会有所减少,如果不生,则家庭土地份额会发生净减少;如果生,则新生人口带来的土地份额不但可以用于支付自身消费而且可以补偿父母份额的减少,[150] 从而导致家庭土地份额的净增加。这个净增加的土地份额就是父母获得的生育效用。从近期看,多生育子女是经济的。从远期看,多生子女无偿获得的土地份额不但可以用于养活该子女本人,而且其经济剩余可以用于赡养父母。也就是说:即使子女增加的消费占用了自己土地份额的更大部分,仍然有剩余的土地份额可以用于增加父母的福利。因此长远来看,对面临生育决策的父母而言,多生子女也是经济的。当然很多地方政府通过罚款、没收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151])、禁止超生子女获得土地份额、强制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等对这种制度安排的不效率进行了纠正。[152] 但是,这反而增加了社会控制成本。最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安排演绎了无数的人性苦难。[153] 让土地产权初始配置一次性永远结束,每个家庭获得的土地就永远不会变化了。多生一个子女意味着原来的土地要划出一个份额用于该新生人口的生活。这就减少了父母用于增加个人福利的土地份额。父母生育子女的效用预期就发生了净减少。这会鼓励父母放弃生育决策。因此,有效率的家庭农场控制、租赁绝大部分耕地的制度安排可以抑制生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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