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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后顺手取走被害人财物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宋某等三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了 劫取温某的财物,那么在将温某殴打、枪击致其失去知觉后取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温某死亡应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在本案中,宋某等三人实 施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杀死温,而不是为了劫取温某的财物,其殴打、枪击温某的行为具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在将温某殴打、枪击致其失去知觉后取走 其财物的行为则属于“顺手牵羊”,该行为属于是“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构成盗窃罪。因此,本案中宋某等三人的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一 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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